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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02民初261号

李晓臣与苗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晓臣;苗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02民初261号

原告:李晓臣,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鞠文华,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苗春香,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李晓臣与被告苗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晓臣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晓臣承担。

审判员  耿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昊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