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02民初261号
原告:李晓臣,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鞠文华,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苗春香,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李晓臣与被告苗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晓臣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晓臣承担。
审判员 耿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昊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