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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5执异41号

(2019)内0425执异41号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4-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树林;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41号异议人(案外人):高树林,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委托代理人:宋希辉、宋逸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东门北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耀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桂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树林于2019年3月14日对查封位于克什克腾旗旅游商贸广场2号写字楼-1-XZ-025室、-1-XZ-026室、-1-XZ-027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高树林称,因被执行人尾欠异议人热力施工费,2014年9月3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执行人将上述三套房屋抵顶给异议人,并将该三套房屋网签至异议人名下。(2019)内0425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异议人所有的房产错误,为此提出异议,请求对(2019)内0425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克什克腾旗旅游商贸广场2号写字楼-1-XZ-025室、-1-XZ-026室、-1-XZ-027室房屋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2015年4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克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给付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尾欠工程款14275698元、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47980元,上述款项逾期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6月27日,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该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8日和解结案后,于2019年1月3日恢复执行。2019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9)内0425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克什克腾旗旅游商贸广场2号写字楼整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即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克什克腾旗旅游商贸广场1-2号写字楼及E区3号楼所尾欠工程款,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对异议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同时,异议人称该三套房屋系因以物抵债而网签至异议人名下,故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其不能依不真实的物权排除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高树林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刘铠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