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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891号

李付彬、任国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付彬;任国梁;杨贵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李付彬,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住龙安区。

被执行人:任国梁,男,1989年5月2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杨贵林,男,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李付彬与被执行人任国梁、杨贵林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贵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9年3月19日被执行人杨贵林将26000元案款交付法院,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清此案。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琚红金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李福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太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