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刚强,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科,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刚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8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