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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执5385号

熊辉、王少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辉;王少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503执5385号

申请执行人:熊辉,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洪荣强、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王少琛,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辉与被执行人王少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本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8235元及利息尚未能得到清偿。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意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明芳执行员  林志仁执行员  王贤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明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