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503执5385号
申请执行人:熊辉,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洪荣强、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王少琛,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辉与被执行人王少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本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8235元及利息尚未能得到清偿。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意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明芳执行员 林志仁执行员 王贤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明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