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高太平,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苏艳芳,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太平与被执行人苏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3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1862.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苏艳芳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履行了义务,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共执行到位金额218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志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