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1151号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琪,该公司法务。
被告:李伟辰,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李秋菊,女,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李伟存,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王冬霞,女,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辰、李秋菊、李伟存、王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告李伟辰、李秋菊、李伟存、王冬霞的存款14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李伟辰、李秋菊、李伟存、王冬霞的存款14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建霞
人民陪审员 樊 帆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信佳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