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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3民初1150号

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松书、张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松书;张飞飞;许金良;程风旗;赵辉子;韩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1150号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琪,该公司法务。

被告:许松书,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被告:张飞飞,女,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被告:许金良,男,195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被告:程风旗,女,195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被告:赵辉子,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被告:韩翠霞,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松书、张飞飞、许金良、程风旗、赵辉子、韩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告许松书、张飞飞、许金良、程风旗、赵辉子、韩翠霞的存款4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许松书、张飞飞、许金良、程风旗、赵辉子、韩翠霞的存款4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建霞

人民陪审员  樊 帆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信佳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