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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4454号

上海圣卫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宗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圣卫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宗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4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圣卫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筱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骥,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宗福,男,1974年8月9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青海省。申请执行人上海圣卫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宗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8)沪0105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空搬离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XXX号一层乙房屋;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9733元计算)及物业管理费(按每月600元计算;违约金20666元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附件):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9日、2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1月9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并张贴强制搬离的公告。2019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2月22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有必要的调查。2019年3月6日强制执行收回房屋。2019年3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已收回了系争房屋,该部分义务已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进行的查控措施已知晓,现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钱款内容,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喻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