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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6356号

河南马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偃师市高龙镇高崖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马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偃师市高龙镇高崖村民委员会;偃师市高龙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63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马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院**。

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项楠,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偃师市高龙镇高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高龙镇高崖村v>

法定代表人:张建甫,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偃师市高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高龙镇龙华路**v>

法定代表人:李真,该镇镇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高波,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马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偃师市高龙镇高崖村民委员会、偃师市高龙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7)豫0318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承租经营合同书”一审法院已经解除,应对解除后的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等一并予以处理。3、河南马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实际使用土地面积是否准确,对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是否实际履行,应当在重审中一并予以查明并作出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7)豫0318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心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