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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民终349号

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8-10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科,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0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燕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