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财保47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崔振吉,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西段鑫都家园C座东单元23层东户,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11051219。解除保全
申请人:吴莎莎,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西段鑫都家园C座东单元23层西户,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04051245。
被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三合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侯民,主任。
被
申请人:山东建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730656001P。
法定代表人:陈送珂,总经理。
被
申请人:崔连选,男,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崔振吉、吴莎莎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三合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建元置业有限公司、崔连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三合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9)鲁1302财保47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崔振吉、吴莎莎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三合农贸1号楼301[(2018)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16837号]房产、1号楼105[鲁(2018)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26912号]房产、1号楼201[鲁(2018)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26913号]房产。崔振吉、吴莎莎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崔振吉、吴莎莎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三合农贸1号楼301、105房产的查封,本院于次日作出了(2019)鲁1302财保47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该二套房产的查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三合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提起诉讼后,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25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19年3月26日,崔振吉、吴莎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二人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三合农贸1号楼201室[鲁(2018)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26913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崔振吉、吴莎莎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三合农贸1号楼201室[产权证号:鲁(2018)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2691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耿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