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6民初800号之一

杨智昌与颜悦、戴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智昌;颜悦;戴雪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800号之一

原告:杨智昌,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解放营子村机关家属院,身份证号码150426198411173796。

被告:颜悦,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320107196305020814。

被告:戴雪琴,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4号楼7层2单元0803室,身份证号码320102196711072044。

原告杨智昌与被告颜悦、戴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二被告以购买图书版权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目前有3笔借款尚未归还。被告与原告先后三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3、借款金额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止。三笔借款合计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照合同约定1%/天计算加收逾期利息,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均履行期限届满,除被告颜悦于2018年1月6日通过民生银行账户归还2018年10月3日的20万元借款中的100000元外,便不再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故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其中10万元自2018年11月3日起按照月息2%给付利息至全部还清之日;其中10万元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照月息2%给付利息至全部还清之日;其中20万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月息2%给付利息至全部还清之日;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于2019年2月27日下年在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华夏银行北京亦庄支行会议室签收由贵院法官送达的法律文书,获知贵院已受理了原告杨智昌诉二被告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4261725民初800号】,贵院定于2019年3月1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贵院于2019年2月25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及原告诉状,原告提出了原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而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原告经常居住地而非其住所地。原告作为中兹(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兹金融”)的员工(附被申请人个人微信相册的图片3页,证明其中兹金融公司员工的身份),其工作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33号院1号楼1层B座-0105,其在北京的居住地点是北京市通州区,无论是任职公司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都在北京而不在贵院所在地的内蒙古赤峰市××旗。贵院法官送达法律文书当日也可证明原告是中兹金融公司的员工,正因原告系中兹金融的员工,与中兹金融存在代理业务关系的华夏银行北京亦庄支行才会在该行会议室由其副行长接待贵院法官、原告及原告律师等一行人员(贵院传票上写明了送达地址为华夏银行北京亦庄支行)。事实上,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所有借款合同都是由其任职的中兹金融公司安排下在北京签订并履行的,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不仅如此,原告还就相同事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对二被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早于贵院在2019年2月20日签发了(2019)京012财保65号、6号、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4号7层2单元的房产(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复印件共8页)。由此可见,原告自身亦认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是其经常居住地北京市通州区××旗。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约定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原则,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对该案均不具有管辖权。司法的公正,首先源于程序的公正,请贵院客观评价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甲方(即原告方)所在地”法院,双方争议之处在于“甲方所在地”如何确认,根据原告现工作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特别是其已经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并执行,他案已经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故二被告就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颜悦、戴雪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柳俊海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员 代玉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