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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42号

程某1与甘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某1;甘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142号

原告: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2。

被告:甘某。

原告程某1与被告甘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2及被告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支付原告清偿修房款15900元及利息95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在麻武乡签订建房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修建房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该工程于2016年5月竣工,被告只支付了部分修房款,尚欠42900元于2017年1月10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签条,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27000元,至今尚欠原告15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提起诉讼。

被告甘某辩称,欠款属实,具体欠原告多少钱我也忘记了,大概是12000元,原告每次收钱都给我出具条据,今天我忘记带了,我明天将条据拿过来。账算完之后,我愿意给原告支付欠款。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在崆峒区麻武乡街道为原告承建门面房1套。2016年5月该工程竣工,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429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之后被告又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59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工程款结算欠条原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1与被告甘某所签订建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承建的房屋并已决算,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庭审中被告称自己只欠原告12000元,但未当庭提供证据证实,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建房款利息的请求,因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其主张的起息时间也无法计算,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openlaw.cn?/?law?/?a0220010fcb2f9""_blank?)》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程某1支付建房款15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程某1承担63元,被告甘某承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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