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7民初2836号
原告:肖某,女,苗族,1948年8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彭某,女,苗族,1975年6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向某1,女,苗族,2009年3月31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理人:彭某,女,苗族,1975年6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向某1的母亲。
原告肖某与被告彭某、向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开庭前,原告撤回对被告朱某某以及被告向某3的起诉,本院予以准予。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某1在继承死者向某2的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彭某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77.84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被告彭某和丈夫向某2生前因购买房产及装修、向某2在读研究生等需要,分别于2006年9月13日、2007年12月14日、2012年4月19日、2012年5月7日、2012年6月13日、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77.84万元,借款约定月息为5厘。以上借款均都是原告从银行账户向被告彭某的账户转账支付的。2、被告彭某与向某2系夫妻关系,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的,且都用于家庭生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告偿还。2013年5月13日向某2因交通事故逝世,被告向某1作为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彭某偿还原告借款。3、被告彭某与向某2借款时,口头答应待向某2研究生毕业后开始还款,原告也多次催收,被告彭某总以没钱为由至今未还。彭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债务属实,但是债务是我和向某2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借的债务,不应当由我一个人偿还,应当由向某2的所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份额内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某作为借款人分别于2006年9月13日、2007年12月14日、2012年4月19日、2013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3.5万元、2万元、4.4万元,向某2与被告彭某作为借款人分别于2012年5月7日、2012年6月13日、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10万元、22.94万元,共计77.84万元。原告于借款当日通过现金存款或跨行汇款等方式向被告彭某支付了上述款项。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被继承人向某2(身份证号码:4202021978××××××××),男,于2013年5月13日逝世。向某2与被告彭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向某2的直系亲属有三人,分别为女儿向某1、父亲向某3(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逝世)、母亲朱某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了《借据》、《存款凭条》、《个人跨行汇款申请书》等证据证明向某2及被告彭某向其借款77.84万元的事实,被告彭某亦承认原告起诉的债务属实。涉案借贷关系发生在向某2与被告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彭某在庭审中陈述涉案借款用于“购买房产、向某2读硕士和家庭开支”。根据涉案债务的举债目的和举债金额,本院认定涉案借款77.84万元为向某2与被告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彭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某2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其债务应由继承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承担,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某2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四位,分别是彭某、向某1、朱某某、向某3,四位继承人均应对向某2的债务承担25%的还款责任。原告肖某撤回对朱某某、向某3的起诉,仅要求被告向某1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向某1仅承担25%的还款责任,故本院认定被告向某1在继承向某2的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彭某共同偿还原告肖某19.46万元(77.84万元×25%)。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某借款人民币77.84万元;
二、被告向某1在继承向某2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的25%即19.4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0元,由被告彭某、向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镇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乃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