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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财保38号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先柱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先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财保38号

申请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住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李天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先柱,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 申请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1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先柱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3月19日,申请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将成都仲裁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先柱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胜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