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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84执1689号

肖玉峰与丁海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玉峰;丁海权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84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肖玉峰,男,1977年8月5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丁海权,男,55岁,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肖玉峰与被执行人丁海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8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丁海权返还肖玉峰借款合同款71550元。案件受理费970元由丁海权负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8年11月21日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多次到丁海权的居住地磐石市东宁街道鼎丰富苑2号楼1单元10楼2号,家中无人。3、向被执行人丁海权发出限制消费令。4、2018年11月23日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之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