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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950号

陈命、杜淑霞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命;杜淑霞;黄圣宴;黄鹏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950号

原告:陈命,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员,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萌萌、李德辉,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淑霞,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原告:黄圣宴,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原告:黄鹏瑞,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上诉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命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命承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惠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