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950号
原告:陈命,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员,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萌萌、李德辉,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淑霞,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原告:黄圣宴,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原告:黄鹏瑞,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上诉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命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命承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惠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