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汉福,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靓尔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工业区合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71996W。
法定代表人:杨克民。
原审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乐丰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6705206A。
法定代表人:黄裕宏。
上诉人黄汉福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靓尔嘉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圆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22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汉福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宁市西乡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有权选择任意原审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圆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斯朗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