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1民初1021号
原告:嫩江县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兴农街七委**。
法定代表人:王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春,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嫩江县嫩江县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程千祥,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千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嫩江县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嫩江县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嫩江县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春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