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1614号
申请人:卢梓君,女,汉族,1995年5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青,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何浩钊,男,汉族,1995年1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卢梓君与被申请人何浩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702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编号为PZDM201944060000000069的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浩钊的银行存款17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