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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7民初1614号

卢梓君、何浩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梓君;何浩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1614号

申请人:卢梓君,女,汉族,1995年5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青,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何浩钊,男,汉族,1995年1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卢梓君与被申请人何浩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702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编号为PZDM201944060000000069的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浩钊的银行存款17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