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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81执73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林成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林成勇;胡笑珍;峨眉山市康明眼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534760173。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394-416号及嘉兴路205号。

负责人:陈通。

被执行人:林成勇,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胡笑珍,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康明眼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L1778332-3。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胡笑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三江公证处(2017)乐市三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申请执行林成勇、胡笑珍、峨眉山市康明眼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林成勇、胡笑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94805.93元、利息332605.83元逾期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2月13日的逾期罚息为12434.18元,复息为22058.62元;从2017年12月14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694805.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借款利息33260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林成勇、胡笑珍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名山路东段20号附5号、附6号门市(产权证号:峨眉山房权证峨房字第××、00××18号)及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中路90号1单元6楼1号住房(产权证号:峨眉山房权证峨房字第××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康明眼镜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林成勇、胡笑珍负担案件受理费37774元、执行费39348元。 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因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林成勇、胡笑珍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名山路东段20号附5号、附6号门市所附租赁关系提请撤销之诉,上述门市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中路90号1单元6楼1号住房,因系被执行人林成勇、胡笑珍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定,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莫伦兵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黎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