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111执202号之一

马凤英、陈旭斌、甘肃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凤英;陈旭斌;甘肃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11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凤英,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申请执行人:陈旭斌,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执行人:甘肃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红古路三和佳苑1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芳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马凤英、陈旭斌与被执行人甘肃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仲裁委作出的兰仲裁字(2018)第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凤英、陈旭斌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654.92元(含执行费202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马凤英、陈旭斌给付案件款141630.92元。执行费2024元被执行人甘肃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

裁定如下: 兰州仲裁委作出的兰仲裁字(2018)第3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存胜

审 判 员 张兆鸿

审 判 员 丁学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舒

书 记 员 张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