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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02执21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阜新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0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13-312。 被执行人阜新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 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石 帅

审判员  马闻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