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0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13-312。 被执行人阜新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 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石 帅
审判员 马闻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