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立伟,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民初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审判员 谭政廷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慧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