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龄,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昱昊,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多秀,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海南省国营龙江农场。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201601152R。
法定代表人:陈吉明,该场场长。 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昱昊及原审被告海南省国营龙江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5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
经审理查明,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政
审判员 陈海珍
审判员 符嘉华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秀莉
书记员 符莲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