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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06执2457号之二

无锡隆迪精密锻件有限公司与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隆迪精密锻件有限公司;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24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隆迪精密锻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旭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隆迪精密锻件有限公司(下称隆迪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下称航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

一、航天公司确认结欠隆迪公司价款285000元,付款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85000元,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8元,由隆迪公司负担。

三、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隆迪精密锻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206民初204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