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730民初207号
原告:杨敏,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张敬成,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张敬莉,女,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系张敬莉丈夫),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现住。 原告杨敏与被告张敬成、张敬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春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敏,被告张敬成、被告张敬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给付劳务报酬86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张敬莉系钢结构制作厂老板,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共计人民币8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所有原告工资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敬成辩称,活干完了,没给结完工钱,我也是给老板打工的,老板没给钱。 被告张敬莉辩称,我和老板没关系,我不是老板娘,老板王云俊也骗了我,我不承担他们的工资。要求原告既然有欠条那就有证据证明张敬莉是钢结构老板,还有承包活的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原告杨敏为钢结构制作厂提供劳务,至今还有8600元工资尚未发放。 以上事实有欠条、庭审记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敬成、张敬莉向原告杨敏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8600元。被告向原告杨敏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被告张敬莉辩称该欠条不是自愿书写,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张敬莉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对被告张敬莉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二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8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敬成、张敬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敏劳务费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敬成、张敬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