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1015号之一本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对原告邵志刚与被告殷朋进、王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425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倒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10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志刚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志刚负担”。
审判员 马新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小茹
邵志刚与殷朋进、王梅菊补正笔误裁定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1015号之一本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对原告邵志刚与被告殷朋进、王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425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倒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10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志刚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志刚负担”。
审判员 马新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