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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5民初1015号之一

邵志刚与殷朋进、王梅菊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1015号之一本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对原告邵志刚与被告殷朋进、王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425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倒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10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志刚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志刚负担”。

审判员  马新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