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721民初6233号

张光祖与张凤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光祖;张凤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1民初6233号

原告:张光祖,男,194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键侠,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张凤奎,男,55岁,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祖诉被告张凤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光祖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光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光祖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张光祖承担。

审判员  刘洪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苗达奇—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