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1民初6233号
原告:张光祖,男,194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键侠,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张凤奎,男,55岁,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祖诉被告张凤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光祖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光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光祖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张光祖承担。
审判员 刘洪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苗达奇—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