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3民初291号
原告:付国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手机号。
被告:艾俊,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手机号。
被告:艾斌,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手机号。
原告付国强诉被告艾俊、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 微
人民陪审员 刘振东
人民陪审员 房海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