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7刑初6号

范瑞昌、黄浩琳、麦伟彪、黄雪兰、陈凤群、何景太、邝家康、曾福彩、冯细芬犯开设赌场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6-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范瑞昌;黄浩琳;麦伟彪;黄雪兰;陈凤群;何景太;邝家康;曾福彩;冯细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7刑初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瑞昌,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霞、庞敏珊,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浩琳,男,1966年1月7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伟彪,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婉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雪兰,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国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凤群,女,1967年9月8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巫作荣,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何景太(曾用名何景泰),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2019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树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邝家康(曾用名邝乃康),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2019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敏英,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曾福彩,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2019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正宏、廖洁莹,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细芬,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2019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蔚昉,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8〕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瑞昌、黄浩琳、麦伟彪、黄雪兰、陈凤群、何景太、邝家康、曾福彩、冯细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瑞昌、黄浩琳、麦伟彪、黄雪兰、陈凤群、何景太、邝家康、曾福彩、冯细芬及辩护人黎霞、庞敏珊、谢凯、蔡婉珺、彭国强、巫作荣、赖树艺、蔡敏英、廖洁莹、杨蔚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起,被告人范瑞昌提供“彩球网”六合彩赌博网站和“皇冠”足球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给下家被告人黄浩琳、邝家康、何景太、林某1(另案处理)等人,并由上述下家分别接受被告人曾福彩、冯细芬长期、稳定的“六合彩”和足球赌博投注并从中营利;被告人范瑞昌同时直接接受被告人黄雪兰、邓某1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2017年7月起,被告人范瑞昌与被告人麦伟彪经商量后,合伙提供“皇冠”足球赌博网站给下家被告人黄浩琳、邝家康、林某1等人,用于长期、稳定地接受他人的足球赌博投注并从中营利。至案发,被告人范瑞昌、麦伟彪以上述方式收受他人六合彩及足球赌博投注赌资合计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份起,被告人黄浩琳利用被告人范瑞昌提供的足球赌博网站接受下家林某1、林某2、邓某2等人的投注并从中营利;2017年2月起,被告人黄浩琳将被告人范瑞昌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交给下家被告人冯细芬,由被告人冯细芬接受下家黄某、郭某、杜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至案发,被告人黄浩琳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738720元;被告人冯细芬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7万元。 2.2017年5月份起,被告人邝家康将被告人范瑞昌提供的足球赌博网站交给下家彭某1,由彭某1接受下家彭某2、彭某3和李某2能等人的足球赌博投注并从中营利;2018年2月份起,被告人邝家康利用被告人范瑞昌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下家冯某、梁达明的投注并从中营利。至案发,被告人邝家康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89674元。 3.2017年2月份起,被告人何景太利用被告人范瑞昌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龙某的“六合彩”投注,同时将上述网站交给下家被告人曾福彩,由被告人曾福彩接受下家麦某、吴某2、黄霞金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至案发,被告人何景太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08484元;被告人曾福彩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71126元。 4.2016年1月份起,被告人陈凤群在佛山市三水区的住处接受下家钱某、梁某和赖某的“六合彩”投注,并将“六合彩”赌博网站交给下家被告人黄雪兰接受丁某、吴某1和程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36270元。2016年6月份起,被告人黄雪兰利用被告人陈凤群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下家丁某、吴某1和程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又将部分投注额上交给被告人范瑞昌并从中营利,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78390元。 5.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范瑞昌通过电话接受邓某1的“六合彩”投注,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0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范瑞昌、黄浩琳、麦伟彪、陈凤群、黄雪兰、何景太、邝家康、曾福彩、冯细芬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范瑞昌、黄浩琳、麦伟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瑞昌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他与黄浩琳、黄雪兰、邓某1的资金来往中有部分款项是借贷、货款,因赌资结算有赔率和返点的,整万整千的款项都是正常的资金往来,黄雪兰、何景太、邝家康不是将收受的全部投注都转投给他。辩护人黎霞、庞敏珊的辩护意见是:1.对范瑞昌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2.赌资金额不应以输赢金额为准,应以投注金额为准。3.对范瑞昌的赌资金额有异议。其中,范瑞昌在2017年7月与麦伟彪合伙收受足球赌博投注前与黄浩琳、邝家康的资金往来不是赌资,在2017年下半年提供六合彩网站给黄浩琳前的资金往来不是赌资;范瑞昌与黄浩琳、邝家康、邓某1存在借贷、货款等正常资金往来,范瑞昌与邓某1的银行交易流水103万元中非整千整万数额的资金往来才是结算的赌资;黄雪兰只是将少部分投注转投给范瑞昌;黄浩琳、邝家康存在向其他上家投注的可能性;何景太有自己坐庄;指控范瑞昌与黄浩琳的赌资金额738720元无依据,根据银行交易流水在指控时间内的金额可以认定为30940元。4.范瑞昌提供给黄浩琳、何景太、邝家康的账号为会员账号非代理账号,对黄浩琳、黄雪兰、何景太、邝家康还接受他人投注不知情。5.范瑞昌并非一级上家,其与其他下家之间不应区分主从犯。6.范瑞昌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的故意,非引发本案的根本源头,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正当职业和收入。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罪的第一档量刑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浩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谢凯的辩护意见是:1.黄浩琳与范某在指控时间内的银行交易流水金额只有30940元,且黄浩琳接受下线林某1、林某2、冯细芬三人的投注共105300元。2.黄浩琳是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有正当职业。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谢凯在法庭上提供黄浩琳的出院小结、租赁鱼塘承包合同及押金收据各一份。 被告人麦伟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他的赌资约6~7万元。辩护人蔡婉珺的辩护意见是:1.对麦伟彪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2.麦伟彪开设赌场是从2017年7月份开始,且未与范瑞昌合伙经营六合彩赌博。3.麦伟彪是从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雪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彭国强的辩护意见是:对黄雪兰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黄雪兰是从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文化程度较低,身患疾病,家庭负担较重。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凤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巫作荣的辩护意见是:对陈凤群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陈凤群是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景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赖树艺的辩护意见是:对何景太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何景太是从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赌资数额小,有稳定工作收入,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邝家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蔡敏英的辩护意见是:对邝家康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邝家康是从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参与犯罪时间不长,赌资较少,主观恶性小,家里有老人和两女儿需要照顾。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福彩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她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网站不是何景太交给她的,她没有通过网站投注。辩护人刘正宏、廖洁莹的辩护意见是:对曾福彩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曾福彩是从犯,有坦白情节,有正当职业,身患多种疾病。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细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杨蔚昉的辩护意见是:对冯细芬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冯细芬是从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赌资较小。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范瑞昌提供“彩球网”六合彩赌博网站和“皇冠”足球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给下家被告人黄浩琳、邝家康、何景太等人,并由上述下家分别接受被告人曾福彩、冯细芬长期、稳定的“六合彩”和足球赌博投注并从中营利;被告人范瑞昌同时直接接受被告人黄雪兰、邓某1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2017年7月起,被告人范瑞昌与被告人麦伟彪经商量后,合伙提供“皇冠”足球赌博网站给下家被告人黄浩琳、邝家康等人,用于长期、稳定地接受他人的足球赌博投注并从中营利。至案发,被告人范瑞昌以上述方式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为人民币807918元、足球赌博投注赌资为232697元,赌资合计人民币1040615元,被告人麦伟彪以上述方式收受他人足球赌博投注赌资合计人民币125167元。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份起,被告人黄浩琳利用被告人范瑞昌提供的足球赌博网站接受下家林某1、林某2、冯细芬等人的投注并从中营利;2017年2月起,被告人黄浩琳将被告人范瑞昌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交给下家被告人冯细芬,由被告人冯细芬接受下家黄某、郭某、杜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至案发,被告人黄浩琳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19597元;被告人冯细芬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0854元。 2.2017年5月份起,被告人邝家康将被告人范瑞昌提供的足球赌博网站交给下家彭某1,由彭某1接受下家彭某2、彭某3和李某2能等人的足球赌博投注并从中营利;2018年2月份起,被告人邝家康利用被告人范瑞昌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下家冯某、梁达明的投注并从中营利。至案发,被告人邝家康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85924元。 3.2017年2月份起,被告人何景太利用被告人范瑞昌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龙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同时由曾福彩接受下家麦某、吴某2、黄霞金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至案发,被告人何景太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0270元;被告人曾福彩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1126元。 4.2016年1月份起,被告人陈凤群在佛山市三水区的住处接受下家钱某、梁某和赖某的“六合彩”投注,并将“六合彩”赌博网站交给下家被告人黄雪兰接受钱丁某、吴某1和程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31850元。2016年6月份起,被告人黄雪兰利用被告人陈凤群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下家丁某、吴某1和程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又将部分投注额上交给被告人范瑞昌并从中营利,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64820元。 5.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范瑞昌通过电话接受邓某1的“六合彩”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4414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明被告人范瑞昌收受六合彩、足球赌博投注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范瑞昌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范瑞昌从2016年8月开始收受六合彩投注。范瑞昌向一个叫“彪仔”的男子拿了一个叫“CB会员网”的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黄浩琳、黄雪兰、何景太、邓某1等人投注。范瑞昌将下家投注录入六合彩赌博网站,网站是自动结算输赢的,下家不用先给钱,等六合彩开奖后再对数,确认输赢数额后,与下家在每周周一通过现金的方式交收赌资。范瑞昌与上家每周相约在三水区西南街道花园酒店、金太阳酒店通过现金的方式交收六合彩赌资,上家按特码投注额的10%,平码投注额的5%返还范瑞昌。范瑞昌赚了约5千元。范瑞昌收受黄雪兰六合彩投注约2~3万元、何景太约1万多元、黄浩琳金额比较少。 范瑞昌从2008年9月份左右因生意失败就开始接受足球赌博投注。2017年7月左右,麦伟彪向一个叫“阿峰”的人拿到足球赌博的网站、账号和密码。范瑞昌、麦伟彪和“阿峰”经协商,范瑞昌、麦伟彪各出资20万元,各占2.5%股份,余下的投注交给“阿峰”,“阿峰”占95%股份,但范瑞昌、麦伟彪出资没有拿钱出来。范瑞昌接受黄浩琳、邝家康投注。范瑞昌与上家“阿峰”约定,5万元以下不用交收赌资,5万元以上交收一次赌资,通过银行无卡折存款的方式存到“阿峰”指定的银行账户,共存了10万元到仇某1银行账户。范瑞昌、麦伟彪收取投注额的5%提成。范瑞昌赚了约1.5万元。范瑞昌在足球比赛结束后电话告知下家输赢情况,每周周一对数交收。范瑞昌收受黄浩琳足球赌博投注约1万元、邝家康约2~3万元、邓某1约5万元。 范瑞昌通过其父亲范某的银行卡(账号62×××72)进行六合彩、足球赌博赌资交易的,该账号与黄浩琳、邓某1的银行流水记录都是足球赌博和六合彩投注的交易记录。范瑞昌以2%的点数返点给黄浩琳、黄雪兰、邓某1等人。范瑞昌辨认出麦伟彪。 2.证人邓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邓某1从2017年3月份左右向范瑞昌通过电话的方式投注六合彩,共投注了约30多万元。邓某1与范瑞昌是每周周一或周二交收赌资的,每次赌资交收都是通过邓某1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和范瑞昌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名范某、梁干生)转账交易,没有通过微信或现金交收赌资。邓某1与范某的银行交易中有20多万元是还款给范某的。 3.账本、账单,证实范瑞昌收受足球赌博、六合彩投注的情况。 4.银行交易流水。主要内容:范瑞昌指认范某、梁干生与邓某1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2日的银行交易流水930550元是赌资,指认范某与黄浩琳2015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24日的银行交易流水738720元是赌资。范瑞昌与邝家康2017年4月4日至2018年3月13日的银行卡交易流水84340元。 5.微信截图,证实范瑞昌(微信昵称“昌笑”)、黄浩琳(微信昵称“林记”)、麦伟彪(微信昵称“麦生”)、何景太(微信昵称“泰达”)、黄雪兰(微信昵称“兰兰”)、邓某1(微信昵称“DY”)的微信个人信息。 (二)证明被告人黄浩琳收受六合彩、足球赌博投注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黄浩琳的供述、辩解。主要内容:黄浩琳的上家是范瑞昌。范瑞昌是和麦伟彪合股开设赌场的。2016年中旬,范瑞昌给了黄浩琳一个足球赌博网站和一个会员账号,黄浩琳在这个会员账号下发展了两个会员林某1、林某2。范瑞昌按照收受投注额的12%返还黄浩琳,黄浩琳将10%返还给林某1、林某2。林某1、林某2的足球赌博都是在该网站操作。2017年1月范瑞昌给了黄浩琳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和一个账号,特码有12%返点,2月22日范瑞昌在微信上发给黄浩琳几个账号,黄浩琳发展了一个下线冯细芬。黄浩琳将网址、账号、密码发给下家在网站上投注,网站是自动计算投注金额的。黄浩琳与下家通过微信、现金、银行转账方式交收赌资。黄浩琳收受下家林某1投注约20万元、林某2投注约30万元、冯细芬投注约10万元。黄浩琳与上家范瑞昌交收了约30~40万元赌资,二人没有生意资金来往。黄浩琳赚了约2万多元。 2.证人林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3月份林某1将黄浩琳提供的“皇冠”足球赌博网站交给叶某、邓某2。叶某、邓某2在该网站上投注,黄浩琳每周都会给提成林某1,林某1共收了6800元左右。由于叶某、邓某2不认识黄浩琳,所以约定由林某1交收赌资。黄浩琳每周通过微信将叶某、邓某2的输赢金额发给林某1,林某1与叶某、邓某2核对后再经过林某1转钱给对方。 3.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3月份左右,林某1给了叶某一个足球赌博网站,叶某在该网站上投注,输赢逢周一通过现金和微信交收赌资,共投注了约五六万元。叶某辨认出林某1。 4.证人邓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邓某2从2017年2月份开始在林某1处投注参与赌球。每周周一进行交收,林某1通过电话、微信告诉邓某2输赢及交收金额后就通过微信转账交收赌资。邓某2一年至少投注14多万元。 5.证人林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过年后的一天,黄浩琳将赌博足球网站的网址、账号、密码发给林某2,林某2通过该网站进行投注,网站会自动结算其输赢情况。黄浩琳按投注的有效金额的0.75%返还给林某2。林某2通过电话和微信接受何某5、霍某1、谢某1、焦某1投注,每周一通过微信转账、现金、转账到对方银行卡的方式结算赌资。林某2在该网站共投注了约988500元。林某2微信转账给黄浩琳的足球赌博赌资19770元。 6.信纸,证实林某1收受足球赌博的投注情况。 7.足球赌博网站截图,证实林某2进行网上足球赌博的投注情况。 8.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黄浩琳与范瑞昌2015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银行交易738720元。 9.微信截图,证实:(1)黄浩琳(微信昵称“林记”)的上家是范瑞昌(微信昵称“昌笑”),下家有林某1(微信昵称“康仔”)、林某2(微信昵称“雪源”)、冯细芬(微信昵称“冯芬”)。林某1收受叶某(微信昵称“队长”)、邓某2(微信备注“肥仔以2/1”)足球赌博投注。林某2收受焦某1(微信昵称“焦某1”)、谢某1(微信昵称“大佬通”)足球赌博投注。(2)黄浩琳与上家范瑞昌,下家林某1、林某2、冯细芬的赌博微信聊天情况。林某1与叶某、邓某2,林某2与焦某1的足球赌博微信聊天情况。(3)经统计微信交易记录,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林某1与上家黄浩琳的足球赌博赌资88645元,与叶某的足球赌博赌资30980元、邓某2的足球赌博赌资97987元。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林某1与叶某的足球赌博赌资19450元、邓某2的足球赌博赌资57287元。 (三)证明被告人麦伟彪收受足球赌博投注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麦伟彪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麦伟彪在2017年7月份左右向“阿峰”拿了一个足球赌博网站,将网站给范瑞昌,由范瑞昌收受下家足球赌博投注。麦伟彪和范瑞昌各占2.5%的股份。麦伟彪在每周周一和“阿峰”进行输赢对数,再和范瑞昌对数,之后让范瑞昌和“阿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收赌资。该足球赌博网站是有水钱返回的,但水钱是返回下家的。麦伟彪辨认出范瑞昌、黄浩琳。 2.手机短信截图,证实麦伟彪按上家“阿峰”提供的银行账户(账户名仇某1、黄某某、韦某5、唐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赌资交收。 3.微信截图,证实麦伟彪(微信昵称“麦生”)与范瑞昌的有关足球赌博的微信聊天及微信交易情况。 (四)证明被告人黄雪兰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黄雪兰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一天,陈凤群给了黄雪兰一个网站名是“诸侯快讯”的六合彩投注网站,并按投注额的10%、平码投注额的1.7%、波色投注额的2.5%提成给黄雪兰。两三个月后,黄雪兰将一部分投注额通过电话报给范瑞昌。黄雪兰的下家有吴某1、丁某、程某、“扬”、林某7、“容”、“fen记”、“嫦”、“亮”、“anna(吴某8)”、“happy(杨某7)”、“雪雪(邓某5)”、“绍仔”、“英姐”、“琼”、“陈德钊(丽姐)”。黄雪兰通过微信收受他人投注,开奖前不用先给投注款,开奖后再进行输赢结算,微信转账交收。黄雪兰与陈凤群通过手机转账或现金结算,与范瑞昌通过现金或微信结算。黄雪兰至今收了约60万元六合彩投注,赚了约1.5万元。黄雪兰辨认出上家范瑞昌、陈凤群。 2.证人吴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吴某1从2018年3月31日开始通过微信向黄雪兰购买六合彩,花了250元买了七期六合彩。 3.证人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丁某从2014年开始通过微信向黄雪兰投注六合彩。 4.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1的妻子黄雪兰从两三年前开始收受他人六合彩。 5.证人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程某约从2016年开始通过电话或微信向黄雪兰投注六合彩,是开奖后第二天通过微信或现金交收的。程某向黄雪兰六合彩投注共40705元。证人程某辨认出被告人黄雪兰。 6.微信截图。证实:(1)黄雪兰(两个微信号“兰兰”、“兰”)的上家是陈凤群(微信昵称“美丽的小草”)和范瑞昌(微信昵称“昌笑”),接受吴某1、丁某(微信昵称“丁意”)、程某(微信昵称“小燕子”)、林某7、“扬”、“容”、“fen记”、“嫦”、“亮”、“anna(吴某8)”、“happy(杨某7)”、“雪雪(邓某5)”、“绍仔”、“英姐”、“琼”、“陈德钊(丽姐)”的六合彩投注。(2)黄雪兰与上家陈凤群、范瑞昌,与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微信聊天及赌资交易情况。(3)黄雪兰在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与陈凤群的六合彩赌资数额共59340元,与范瑞昌的六合彩赌资数额共20690元;黄雪兰收受程某的赌资数额56225元(40705+15520)、吴某1的赌资数额20146元(28946+6200-15000)、“林某7”的赌资数额14690元(2130+12560)、丁某的赌资数额4610元(3000+1610)、“陈德钊”的赌资数额14060元(7300+6760)、“扬”的赌资数额11570元(6700+4870)、“亮”的赌资数额1370元、“容”的赌资数额15294元、“fen记”的赌资数额7140元、“嫦”的赌资数额14000元、“anna(吴某8)”的赌资数额100元、“happy(杨某7)”的赌资数额535元、“绍仔”的赌资数额1000元、“英姐”的赌资数额2280元、“琼”的赌资数额1800元,共计164820元。 (五)证明被告人陈凤群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陈凤群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陈凤群从2018年年初开始收受六合彩投注,上家是“阿标”(微信号“jnjybb”,昵称“闲人”),收受张芳仪、“肥婆婆(赖某)”、梁某、钱某、刘群六合彩投注。“标哥”按投注额5%的提成给陈凤群,陈凤群共收受了约30期六合彩投注,每期约300元,共赚了1800元。黄雪兰是陈凤群朋友,有一天黄雪兰说需要六合彩投注的网站,陈凤群问“标哥”拿了一个六合彩网站账号并通过微信发给黄雪兰。陈凤群辨认出黄雪兰。 2.证人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钱某从2016年7、8月份开始向陈凤群投注六合彩,把投注的号码告诉陈凤群,陈凤群先记账,开奖后第二天再输赢结算,共投注了2万元左右。钱某辨认出陈凤群。 3.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梁某从2016年1-4月通过微信和现金方式向陈凤群投注六合彩,投注时不用先给钱,开奖后再进行输赢结算,交收赌资,共投注了约50000元。梁某辨认出陈凤群。 4.证人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赖某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通过微信、电话向陈凤群投注六合彩,投注时不用先给钱,开奖后在进行输赢结算,交收赌资,共投注了约56000元。赖某辨认出陈凤群。 5.微信截图。证实:(1)陈凤群(微信昵称“美丽的小草”)、赖某(微信昵称“荷花,牛”、“肥婆婆”)、梁某(微信昵称“迷梦”,陈凤群备注其名称“上九济哥”)的微信个人信息。(2)陈凤群与各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微信交易情况,其中与梁某的赌资数额1430元、赖某的赌资数额71080元(24380+46700)、黄雪兰的赌资数额61930元(16760+45170)。 6.六合彩投注记账本。证实陈凤群与上家范瑞昌、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微信聊天及赌资交易情况。 (六)证明被告人何景太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何景太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何景太于2017年2月向范瑞昌拿了一个六合彩网站,收受曾福彩、龙某、“阿全”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录入到六合彩网站。何景太按特码投注额10%、生肖投注额5%返还给曾福彩、龙某。曾福彩、龙某都是收受他人投注再转投给何景太,“阿全”是自己投注的。曾福彩、龙某、“阿全”向何景太投注不用先给钱,是六合彩开奖后再通过现金或微信结算。何景太共收受了六合彩投注约10万元,赚了约1万元。何景太辨认出参赌人员龙某。 2.证人龙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龙某从2018年3月中旬开始向何景太购买六合彩,每次将要购买的六合彩投注号码和金额发送给何景太,开奖后再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结算。 3.六合彩投注记账本。证实被告人何景太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情况。 4.微信截图。证实:(1)何景太(微信昵称“泰达”)的上家是范瑞昌(微信昵称“昌笑”),收受曾福彩(微信昵称“彩”)、龙某(微信昵称“花花世界”)、“阿全”(微信昵称“Jq.c全”)的六合彩投注。(2)何景太与上家范瑞昌及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微信聊天及赌资交易情况。(3)何景太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与上家范瑞昌的六合彩赌资52100元,与曾福彩的六合彩赌资数额32245元、龙先华的六合彩赌资数额36010元、“阿全”的六合彩赌资数额2015元。 (七)证明被告人邝家康收受六合彩、足球赌博投注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邝家康的供述、辩解。主要内容:邝家康于2017年12月份向范瑞昌拿了一个“皇冠”足球赌博的网站给彭某1。范瑞昌按投注额的2.2%给邝家康回佣,给了1000多元提成。邝家康给彭某1的投注回佣金额是2%。邝家康与彭某1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赌资,确认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2月19日与彭某1的赌资共28660元,2017年12月前的微信交易记录是邝家康与彭某1购买五金配件的款项。2018年2月份,范瑞昌给了邝家康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2018年3月份起,邝家康开始投注六合彩,冯某、梁达明都是向邝家康投注的。邝家康通过微信收受下家投注后在范瑞昌提供的六合彩网站进行投注,下家在六合彩开奖前不用先给钱,而是在每周周一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赌资。邝家康在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了10000多元,范瑞昌给了提成300多元。 2.证人彭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邝家康于2017年5月份提供了一个“皇冠”足球赌博网站给彭某1,之后彭某1就在该网站下注赌博,网站只显示输赢情况与数额,实际输赢是通过与邝家康微信转账结算的。彭某1有帮彭某2、彭某3、彭永康、李某2能向邝家康投注,是通过微信或现金交收赌资的。彭某1一年多共投注了190多万元。 3.证人彭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彭某2于2017年12月通过微信和现场投注的方式向彭某1投注足球赌博。彭某2与彭某1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赌资,共投注了约1000元。微信交易中的18元、2300元、5400元是彭某2向彭某1购买保险的款项。彭某2辨认出彭某1。 4.证人彭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彭某3从2017年7、8月份开始向彭某1投注足球赌博,待足球赛事结束后再通过微信输赢结算交收赌资。微信交易中有部分是彭某3向彭某1购买保险的款项。彭某3辨认出彭某1。 5.证人李某2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李某2能约从2017年年底向彭某1投注足球赌博,待足球赛事结束输赢结算后再通过微信交收赌资。微信交易中有些是李某2能与彭某1做生意的材料款。李某2能辨认出彭某1。 6.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冯某从2017年11月份开始通过其表哥邝家康以微信、网站、电话的方式投注六合彩,投注了约2000多元。冯某辨认出邝家康。 7.六合彩和足球赌博网站网页截图,证实邝家康进行六合彩和足球赌博的网站及投注情况,彭某1进行足球赌博的网站及投注情况。 8.微信交易流水。主要内容:邝家康指认其与范瑞昌的六合彩赌资14980元,与冯某的六合彩赌资1964元,与彭某1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2月19日的足球赌博赌资28660元。 9.微信截图,证实:(1)邝家康(微信号×××)的上家是范瑞昌,收受彭某1(微信号×××)的足球赌博投注,冯某(微信号×××)的六合彩投注。彭某1收受彭某3(微信昵称“OD”)、彭某2(微信昵称“国溪”)、彭永康(微信昵称“英华实德”)、李某2能(微信昵称“东少”)的足球赌博投注。(2)彭某1与上家邝家康,参赌人员彭某2、彭某3的足球赌博微信聊天情况。(3)邝家康指认其与下家彭某1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足球赌博赌资83960元(8300+75660)。彭某1指认其与彭某3的足球赌博赌资70754元(100358+12540-42441)、彭某2的足球赌博赌资1922元(9438+1222-8738)、彭永康的足球赌博赌资1587元(87+3500-2000)、李某2能的足球赌博赌资10030元(12630+1600-4200),共计84293元。彭某2指认其与彭某1的足球赌博赌资1720元。彭某3指认其与彭某1的足球赌博赌资48457元(100358+12540-64441)。李某2能指认其与彭某1的足球赌博赌资2270元。 (八)证明被告人曾福彩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有关证据 1.被告人曾福彩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曾福彩从2015年开始收受六合彩投注转投给何景太,2016年年底开始将一部分六合彩投注转投给“阿容”。曾福彩的下家有“娟姐”、吴某2、“菜佬”、“我大哥是曾土成”、“桂姨”、“秀姨”、麦某、黄金霞,他们主要通过微信和电话投注,曾福彩再通过微信将投注款转给上家。曾福彩没有先收投注款,六合彩开奖后第二天再与上下家输赢结算交收赌资。何景太和“阿容”按特码投注额10%、平码投注额5%支付报酬给曾福彩。曾福彩共收受六合彩投注24万元,其中约20万元转投给上家何景太,获得4.5万元利润。曾福彩辨认出何景太。 2.证人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麦某于2018年1-2月份通过微信方式向曾福彩投注六合彩,共投注了约4000元。麦某辨认出曾福彩。 3.证人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吴某2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4月份向曾福彩投注六合彩,通过电话或到曾福彩经营的服装档口投注,六合彩开彩后第二天再进行现金交收赌资,共投注了约一两万元。吴某2辨认出曾福彩。 4.证人黄金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黄金霞从2017年至2018年4月20日向曾福彩投注六合彩,通过将写有投注号码的纸拍照后发给曾福彩,开彩后第二天通过现金交收赌资,只有两笔赌资502元、800元通过微信交收,共投注了约1.3万元。黄金霞辨认出曾福彩。 5.六合彩记账单、账本及资料。证实曾福彩在2018年期间与黄金霞的六合彩赌资数额57088元,吴某2的六合彩赌资数额9186元,“菜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18259元。 6.微信截图。证实:(1)曾福彩(微信昵称“彩”)的上家是何景太(微信昵称“泰达”)和“阿容”(微信昵称“少容”),收受黄金霞(微信昵称“金”,曾福彩备注其名称“车衣霞”)、麦某(微信昵称“笑口常开”)、吴某2(微信昵称“桂容”,曾福彩备注其名称“肥姨”)的六合彩投注。(2)曾福彩与上家何景太、“阿容”及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微信聊天及赌资交易情况。(3)麦某指认其与上家曾福彩微信交易的六合彩赌资数额4852元。吴某2指认其与上家曾福彩微信交易的六合彩赌资数额9186元。 (九)证明被告人冯细芬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有关证据 1.被告人冯细芬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冯细芬于2014年年底开始在其经营的多乐多日用品店收受六合彩投注,通过现场写单投注的客人以及有些微信投注的客人在开奖前是先收取投注款。冯细芬只有一个上家黄浩琳,浩黄琳按照特码投注额10%、生肖投注额3%的提成给冯细芬。冯细芬收受黄某、“叻哥”、“生活路上”、“靓仔(微信昵称:健康是福)”、“汉(郭某)”、“标(杜某)”、“老五”、“哈哈”、“瑜”、“外母”、“珍.姨”、“小宝”的六合彩投注。冯细芬大约收受了18万元六合彩投注。冯细芬辨认出黄浩琳,辨认出参赌人员杜某、郭某、黄某。 2.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黄某于2017年10月份左右向冯细芬投注六合彩,直到2018年4月20日共投注了5000元左右。 3.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郭某于2017年5月份左右向冯细芬投注六合彩,多数是微信下注,将要购买的生肖和投注额报给冯细芬,开奖后再通过微信输赢赌资结算,现金下注比较少,六合彩投注额共约1万元。郭某有一个叫“六合神五”的微信群,群内的“健”(梁健)、“廖”、“英姐”、“标”(杜某)、“老五”(胡佳良)都有向冯细芬投注六合彩。郭某辨认出冯细芬。 4.证人杜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杜某于2017年10月份左右向冯细芬投注六合彩,通过微信红包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投注,截止到2018年3月下旬共投注了约400元。 5.微信截图。证实:(1)冯细芬(微信昵称“冯芬”)的上家是黄浩琳(微信昵称“林记”),收受郭某(微信昵称“汉”)、杜某(微信昵称“标”)、黄某、“外母(微信昵称:廖)”、“瑜”、“叻哥”、“珍.姨”、“老五”、“靓仔”、“生活路上”、“哈哈”的六合彩投注。(2)冯细芬与上家黄浩琳、参赌人员的微信聊天及六合彩赌资交易情况。(3)经统计冯细芬与各下家的微信交易赌资数额,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黄浩琳微信转给冯细芬的的六合彩赌资数额7400元,冯细芬微信转给黄浩琳的六合彩微信交易赌资数额26150元;冯细芬微信转给郭某的六合彩赌资数额930元;冯细芬指认杜某微信转给冯细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3780元,冯细芬微信转给杜某的六合彩赌资数额1470元;“外母”微信转给冯细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385元,冯细芬微信转给“外母”的六合彩赌资数额5020元;“瑜”微信转给冯细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495元,冯细芬微信转给“瑜”的六合彩赌资数额210元;黄某微信转给冯细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7595元,冯细芬微信转给黄某的六合彩赌资数额3140元;“叻哥”微信转给冯细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515元,冯细芬微信转给“叻哥”的六合彩赌资数额4575元;“生活路上”微信转给冯细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37050元,冯细芬微信转给“生活路上”的六合彩赌资数额33945元;“老五”微信转给冯细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215元,冯细芬微信转给“老五”的六合彩赌资数额1264元;“靓仔”微信转给冯细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3640元,冯细芬微信转给“靓仔”的六合彩赌资数额3605元;“珍.姨”微信转给冯细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5010元,冯细芬微信转给“珍.姨”的六合彩赌资数额5465元;“哈哈”微信转给冯细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1040元,冯细芬微信转给“哈哈”的六合彩赌资数额630元。 6.六合彩投注收据、单据、账本、资料。证实冯细芬收受第37期至41期六合彩投注额共2806元。 (十)综合类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侦查情况。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款物的移送情况。 4.前科材料,证实各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 5.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各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 7.户籍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 8.银行交易流水,证实麦伟彪、黄浩琳、邓某1、范某、仇某1、黄某某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情况。 9.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范瑞昌、麦伟彪、陈凤群的手机开户及通话情况。 10.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主要内容:涉案人员“峰”、禤剑明、彭永康、梁达明、“全”、“标哥”、范某未能查获以及办案机关核实案件相关情况。 11.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被扣押手机、电脑提取电子数据情况。 12.审讯视频,证实公安机关对部分被告人的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黄浩琳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以及辩护人谢凯提交的材料是否采信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黄浩琳在2018年1月生病住院后,仍有继续收受下家六合彩、足球赌博投注,黄浩琳在开设赌场的犯罪过程中既没有自动放弃犯罪,也没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且黄浩琳的犯罪数额是以其收受的赌资数额进行计算,其生病住院不影响赌资数额的认定,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黄浩琳构成犯罪中止。辩护人谢凯提供的出院小结、租赁鱼塘承包合同及押金收据,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曾福彩所提何景太没有将范瑞昌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交给她的辩解。经查,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何景太将范瑞昌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交给曾福彩,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本院不予认定,上述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另本院经查,现有证据能充分证实了曾福彩将其个人所收受的六合彩投注转投给上家何景太。 三、关于各被告人赌资数额的认定问题 1.被告人冯细芬的赌资数额。经查,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冯细芬有部分六合彩投注款是在六合彩开奖前已收取,故冯细芬在开奖后与下家进行输赢结算,再转给下家的赌资中有部分包含了先前所收取的投注款,为避免重复计算,认定冯细芬与下家郭某的赌资数额为930元、杜某的赌资数额为3780元、“外母”的赌资数额为5020元、“瑜”的赌资数额为495元、黄某的赌资数额为7595元、“叻哥”的赌资数额为4575元、“生活路上”的赌资数额为37050元、“老五”的赌资数额为1264元、“靓仔”的赌资数额为3640元、“珍.姨”的赌资数额为5465元、“哈哈”的赌资数额为1040元,共计70854元,故被告人冯细芬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70854元。 2.被告人曾福彩的赌资数额。经查,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曾福彩与下家麦某的六合彩赌资数额为4852元、黄金霞的六合彩赌资数额为57088元、吴某2的六合彩赌资数额为9186元、“菜佬”的六合彩赌资数额为18259元,共计89385元。本院查实被告人曾福彩的实际犯罪数额高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但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按照指控数额就低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故被告人曾福彩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71126元。 3.被告人邝家康的赌资数额。经查,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邝家康与下家彭某1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足球赌博赌资数额为83960元,加上冯某的六合彩赌资数额为1964元,共计85924元,故被告人邝家康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85924元。 4.被告人何景太的赌资数额。经查,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曾福彩收受的六合彩投注仅部分转投给上家何景太,故被告人何景太的赌资数额包括其与下家曾福彩的六合彩赌资数额为32245元、龙某的六合彩赌资数额为36010元、“阿全”的六合彩赌资数额为2015元,共计70270元,故被告人何景太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70270元。 5.被告人陈凤群的赌资数额。经查,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陈凤群指认其与黄雪兰的赌资数额为61930元,黄雪兰指认其与陈凤群的赌资数额为59340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本院就低认定陈凤群与黄雪兰的赌资数额为59340元,加上梁某、赖某的赌资数额,共计131850元,故被告人陈凤群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131850元。 6.被告人黄雪兰的赌资数额。经查,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黄雪兰与下家程某、吴某1的微信交易有部分数额为借款应予以扣除,加上林某7、“亮”、“容”、吴某1、“fen记”、“嫦”、“anna”、“happy”、“绍仔”、“英姐”、丁某、“琼”、“陈德钊”、“扬”的赌资数额,共计164820元,故被告人黄雪兰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164820元。 7.被告人黄浩琳的赌资数额。经查,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黄浩琳的下家有林某1、林某2、冯细芬,其中林某1收受叶某、邓某2的足球赌博投注128967元(30980+97987),林某2收受足球赌博投注19770元,冯细芬收受六合彩投注70854元,共计219591元,故被告人黄浩琳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219591元。 8.被告人范瑞昌的赌资数额。(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属于赌资,辩护人黎霞、庞敏珊所提的涉案赌资不应以输赢金额计算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辩护人黎霞、庞敏珊所提的黄浩琳、邝家康2017年7月之前收受的足球赌博赌资不应计算在范瑞昌涉案赌资内的辩护意见。经查,范瑞昌与麦伟彪于2017年7月合伙开设赌场,但黄浩琳供述证实范瑞昌于2016年中旬已向其提供足球赌博网站,范瑞昌归案后前期供述2008年自己一人收受六合彩和足球赌博投注,结合微信赌资转账交易、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范瑞昌于2016年8月已有收受足球赌博投注的事实。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3)经查,范瑞昌与邓某1的赌资交易习惯是每周结算一次,在每周周一或周二,通过范瑞昌的父亲范某的银行卡与邓某1的银行卡转账交易的方式交收赌资的。邓某1与范某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的资金银行交易,除2017年8月26日、2017年9月17日、2018年1月6日、2018年3月11日发生的四笔整千整万数额的资金交易外,其余资金交易均发生于周一或周二,且2017年5月8日、2017年8月14日、2017年8月28日均是同一日内有两笔资金交易,两笔资金交易中均有一笔是整万数额。结合范瑞昌、邓某1的赌资交易习惯,二人关于银行交易有部分属于借贷以及赌资交收因存在赔率不会存在整万整千数额的供述,本院对范瑞昌与邓某1所产生的整万整千数额的赌资不予认定,认定范瑞昌收受邓某1的六合彩赌资共计644140元。被告人范瑞昌及辩护人黎霞、庞敏珊所提的关于范瑞昌与邓某1赌资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认为赌资数额为30940元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4)辩护人黎霞、庞敏珊所提的范瑞昌接受黄浩琳、黄雪兰、邝家康、何景太投注的赌资数额的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足以证实黄浩琳、黄雪兰、何景太、邝家康接受投注并转投给范瑞昌的赌资数额分别是219591元、20690元、70270元、85924元。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范瑞昌收受投注的赌资数额1040615元,其中,收受足球赌博投注的该部分赌资包括叶某、邓某2、彭某1、林某2的赌资,合计232697元(30980+97987+83960+19770),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该部分赌资为807918元。 9.被告人麦伟彪的赌资数额。经查,麦伟彪与范瑞昌合伙开设赌场是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且麦伟彪收受的仅为足球赌博投注。麦伟彪、范瑞昌的下家黄浩琳收受林某1、林某2,邝家康收受彭某1的投注为足球赌博赌资。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林某1收受叶某的足球赌博投注19450元、邓某2的足球赌博投注57287元,邝家康收受彭某1的足球赌博投注28660元,黄浩琳收受林某2的足球赌博投注19770元,共计125167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如下:被告人范瑞昌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040615元,其中六合彩部分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807918元,足球赌博部分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32697元;被告人黄浩琳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19591元;被告人麦伟彪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25167元;被告人黄雪兰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64820元;被告人陈凤群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31850元;被告人何景太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70270元;被告人邝家康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85924元;被告人曾福彩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71126元;冯细芬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7085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瑞昌、麦伟彪、黄浩琳、黄雪兰、陈凤群、何景太、邝家康、曾福彩、冯细芬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范瑞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上述各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浩琳、麦伟彪的赌资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且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麦伟彪、黄浩琳有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麦伟彪、黄浩琳情节严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瑞昌、麦伟彪在共同收受足球赌博投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该部分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浩琳、黄雪兰、陈凤群、何景太、邝家康、曾福彩、冯细芬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范瑞昌在收受六合彩投注中起主要作用,本院对范瑞昌该部分犯罪不予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蔡婉珺、谢凯、彭国强、赖树艺、蔡敏英、廖洁莹、杨蔚昉所提的有关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黎霞、庞敏珊所提本案不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九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所提对相应被告人是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但黎霞、庞敏珊、蔡婉珺、谢凯、彭国强、巫作荣、赖树艺、蔡敏英、杨蔚昉所提的对相应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瑞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浩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麦伟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雪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凤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何景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邝家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曾福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冯细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销毁或归档保存。(处理方式详见附表,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江棣枝

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

人民陪审员  韦源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晓婷 附表:扣押物品处理表 编号 扣押物品名称 数量 特征 持有人 处理方式 1 笔记本电脑 2台 黑色联想、银色联想 范瑞昌 没收销毁 2 账本 4本 记事本 范瑞昌 归档保存 3 手机 2台 白色华为:18038760927;黑色华为:18098165533 范瑞昌 没收销毁 4 银行卡 1张 农行卡6338480098300150772 范瑞昌 没收销毁 5 手机 1台 华为13553305333 麦伟彪 没收销毁 6 手提电脑 1台 白色SNSV 黄浩琳 没收销毁 7 手机 1台 银色华为:18927240541 黄浩琳 没收销毁 8 账本 1本 表面写上明细分类账 何景太 归档保存 9 电脑主机 1台 黑色机箱 何景太 没收销毁 10 手提电脑 1台 黑色戴尔 何景太 没收销毁 11 手机 1台 华为:13509955983 何景太 没收销毁 12 银行卡 1张 中国银行:6216667000001429034 何景太 没收销毁 13 手机 1台 中兴:13724664746 曾福彩 没收销毁 14 手机 3台 1台银色小米,1台白色酷派,1台玫瑰小米 冯细芬 没收销毁 15 手机 1台 苹果 邝家康 没收销毁 16 手机 1台 金色苹果6:13809251098 林永康 没收销毁 17 手提电脑 1台 黑色华硕 林永康 没收销毁 18 手机 1台 白色华为:18929908707 李凤群 没收销毁 19 记事本 4本 记录六合彩资料  陈凤群 归档保存 20 手机 1台 苹果6:13928571660 黄雪兰 没收销毁 21 手提电脑 1台 联想 黄雪兰 没收销毁 22 手机 1台 白色苹果:18929900775 钱耀成 没收销毁 附部分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