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监3号二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南街人,无业,住山西省中阳县城内梁山上34-1号。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某,女,1948年3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南街人,无业,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机械厂家属院3号楼4单元501室。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某,女,1951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城内梁山上人,住山西省中阳县城内梁山上27号。二审上诉人王某与二审被上诉人姚某、许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晋11民终6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泽民
审判员 王 理
审判员 李玉荣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