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203民初250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陈小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陈小明;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郑玛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203民初250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主要

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愿、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小明,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郑玛丽,女,汉族,1991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第23层2304及23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73272B。

法定代表人:鲍世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小明、郑玛丽及第三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黄志雄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志 雄

人民陪审员 郑 明 娥

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符 雪 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