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203民初250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主要
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愿、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小明,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郑玛丽,女,汉族,1991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第23层2304及23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73272B。
法定代表人:鲍世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小明、郑玛丽及第三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黄志雄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志 雄
人民陪审员 郑 明 娥
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符 雪 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