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1406号
原告:夏玉娥,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贾愿愿,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告:刘海敏,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原告夏玉娥与被告贾愿愿、刘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夏玉娥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玉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玉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夏玉娥负担。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霍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