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1,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葛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葛某1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葛某2由上诉人孙某抚养,被上诉人葛某1于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上诉人孙某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5),大学毕业后至葛某2参加工作前止;被上诉人葛某1每月有对葛某2不少于三次的探视权,上诉人孙某应于协助。
三、位于洛阳市涧**华山路热电厂厂****楼3门**的房屋产权归上诉人孙某所有(该房目前还有房贷未还完,先用被上诉人葛某1的住房公积金折抵,折抵后不足部分,由上诉人孙某补齐);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被上诉人葛某1无条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或过户一切相关手续,直至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到上诉人孙某名下),若产生费用,由上诉人孙某负担;
四、婚生女葛某2的保险由被上诉人葛某1支配,××或有其他意外费用,费用由上诉人孙某和被上诉人葛某1双方共同照顾、共同负担;以上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所涉纠纷全部终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上诉人葛某1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