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05民初3061号之三
申请人:常德启,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大风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张庄镇徐沛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徐州疾风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徐沛路张庄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西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徐州篮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沂市新安镇新华南路8号巨融国际豪园42号楼005室。
法定代表人:徐保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徐宝华,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申请人常德启与被申请人江苏大风乐器有限公司、徐州疾风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徐州篮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苏0305民初30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大风乐器有限公司、徐州疾风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徐州篮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宝华名下的价值10840000元的财产。因申请人常德启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大风乐器有限公司、徐州疾风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徐州篮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宝华的起诉,故法院依职权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大风乐器有限公司、徐州疾风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徐州篮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宝华名下的价值10840000元财产的查封,并解除担保人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工业园区、天永路以西、岗子村以南占地2432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处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大风乐器有限公司、徐州疾风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徐州篮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宝华名下的价值10840000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徐州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工业园区、天永路以西、岗子村以南占地2432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新建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薛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