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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2465号

山东南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伊作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南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伊作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465号

原告:山东南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5号德兴雅苑2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3267649Y。

法定代表人:刘守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作瑞,女,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801197304203147,住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英伦花园E28-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南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廷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南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荣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