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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终504号

冯某、许某与刘某、董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冯某;许某;刘某;董某;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汉族,山西省中阳县人,住柳林县,系肇事火灾起火立马电动车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汉族,山西省中阳县人,住柳林县,系肇事火灾起火立马电动车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汉族,住柳林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某,经理。

上诉人冯学斌、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5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学斌、许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学斌、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学斌、许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上诉人冯学斌、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兴华

审判员 潘 文

审判员 张晓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