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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执175号

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检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8-12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检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6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高隆路307号8栋。

法定代表人:沈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雪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检恕,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275号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检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李检恕应协助申请执行人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XXX)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因被执行人李检恕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注销申请执行人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检恕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XXX)的备案登记。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罗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恒宏

书 记 员 陈家千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