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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2执341号

范金香、向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金香;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范金香,女,生于1951年12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向东,男,生于1981年08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范金香与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2802民初5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修贵二0一九年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