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范金香,女,生于1951年12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向东,男,生于1981年08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范金香与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2802民初5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修贵二0一九年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