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2民初1570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森令,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侯甲佳,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魏丹,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黄素英,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甲佳、魏丹、黄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要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德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 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