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1885号
原告:李亚宾,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魁华,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李亚宾诉被告李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亚宾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魁华的起诉,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宾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