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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执119号之一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连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

被执行人:李连迎,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1391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8780.9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1391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恒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