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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2执6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郑学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郑学家;张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8669434211。 负责人于莹,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郑学家,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执行人张海艳,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沾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学家、张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02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