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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6执253号之一

姚智夫与唐家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姚智夫;唐家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6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智夫,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生,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鸿,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文昌市,系姚智夫的父亲。

被执行人:唐家桢,男,1980年7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8民初967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智夫与被执行人唐家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唐家桢名下的×××和×××二辆机动车。现因被执行人唐家桢已履行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唐家桢名下×××和×××二辆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国强

审 判 员 宋 杰

审 判 员 林中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明丽

书 记 员 许 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