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亓悦欣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亓悦欣名下鲁S×××××、鲁S×××××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24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书面申请书(或恢复执行),逾期不申请或迟延申请,视为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放弃查封、冻结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洪庆
审判员 卢会元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贻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