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941号
原告:高必国,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龚友润,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宇,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念顺,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达川区。
被告:高必学,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冷兴文,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李仁均,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刘黎明,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高必国、龚友润与被告周念顺、高必学、冷兴文、李仁均、刘黎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高必国、龚友润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必国、龚友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高必国、龚友润撤诉。
审判员 陈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