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卢来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栗文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惠智
审判员 吴 芳
审判员 卜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永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