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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2114号

陈炳宝、郑州晟卓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炳宝;郑州晟卓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114号申请人陈炳宝,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执行人郑州晟卓物流有限公司(原名称:中铁物流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一大街东、经北三路北。法定代表人吴清理。关于陈炳宝申请执行郑州晟卓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0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

一、2019年2月26日、2019年3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

二、已履行0元。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六、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加盟费10000元、系统充值费52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元,执行费60元。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0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晓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